RoHS指令
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指令,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电
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
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大的限量值.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的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工艺要求
的前提下,采用无、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子信息产品的环境保护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
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境保护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生产者应当逐步减少并淘汰产品中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于不能淘汰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过国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纳入3C管理
RoHS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