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水平,指导企业采取措施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规范企业改正方案的撰写,根据《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1.改正方案的基本要求
1.1.企业应在现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改正方案上报浙江省药品认证,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市局。
1.2.改正方案应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至少应包括:缺陷的描述、产生缺陷的原因分析、相关的风险分析评估、(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正文部分可以是文字描述,也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进行说明。附件部分应是对正文部分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证明性材料。
1.3.改正方案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文字通顺、用语准确,如实反映企业的整改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